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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考试实施办法解读

2022-02-08 07:46:54  1583 次浏览

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司局负责人解读《注册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详情如下:

一、请简要介绍一下《制度规定》和《考试实施办法》的修订背景及意义?

答:自2002年注册工程师制度实施以来,生产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对注册工程师制度建设提出了新要求。2014年新修订的《生产法》确立了注册工程师的法律地位。2016年12月印发的《中共中央 关于推进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完善注册工程师制度。2017年11月原国家监管总局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注册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分类管理办法》),对注册工程师的分级分类、考试、注册、配备使用、职称对接、职责分工等作出了新规定。《制度规定》和《考试实施办法》修订工作主要是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按照新的法规制度要求进行的,有利于加强生产领域专业化队伍建设,有利于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事故发生,推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与原有制度相比,《制度规定》和《考试实施办法》主要有哪些变化?

答:一是将注册工程师设置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划分为煤矿等7个专业类别。二是按照统分结合的管理方式,明确了有关部门职责。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注册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注册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同时增加了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编制相应类别考试大纲、负责相应类别注册初审等职责。三是调整了中级注册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考试科目和考试成绩滚动周期,扩大了中级注册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部分科目免试人员范围。四是明确了申请注册的人员年龄限制,延长了中级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有效期,增加了注册信息公开共享、使用电子注册证书等条款。五是按照专业类别制定了执业行业界定表,细化了注册工程师执业行业范围。六是增加了推进注册工程师职业资格国际化的要求。

三、初级注册工程师首次纳入《制度规定》和《实施办法》中,具体有哪些相关规定?

答:初级注册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一般应按照专业类别考试。考试设《生产法律法规》《生产实务》2个科目,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初级注册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原则上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跨区域认可办法。初级注册工程师执业单位规模、注册管理办法等由各地结合实际依法制定。

《制度规定》明确,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初级注册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工程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生产业务满4年;或具有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生产业务满5年。

(二)具有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生产业务满2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生产业务满3年。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生产业务。

四、中级注册工程师考试报名条件有哪些变化?

答:一是为提高中级注册工程师队伍层次,将直接报考中级注册工程师的学历要求由中专学历提高至大专学历,但同时也提供了具有中专学历的人员报考中级注册工程师的通道,即具有中专学历的人员可先考取初级注册工程师职业资格,之后从事生产业务满3年,便可报考中级注册工程师,从而实现职业发展。二是报名专业由原“工程、工程经济类”调整为“工程及相关专业”,参考目录由应急管理部另行公布。三是要求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报考中级注册工程师须从事生产业务满1年。

五、中级注册工程师考试科目有何变化,在报考时如何填报专业类别?

答:中级注册工程师考试仍为4个考试科目,调整了科目名称,将原《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生产管理知识》《生产技术》《生产事故案例分析》分别调整为《生产法律法规》《生产管理》《生产技术基础》《生产专业实务》。其中,《生产法律法规》《生产管理》《生产技术基础》为公共科目,《生产专业实务》为专业科目。专业科目分为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化工、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其他(不包括消防)7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六、中级注册工程师考试的免试人员及免试科目是如何规定的?

答:此次修订《考试实施办法》,调整和扩大了中级注册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部分科目免试人员范围。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符合报名条件,具有高级或正高级工程师职称,从事生产业务满10年的人员,可免试《生产管理》和《生产技术基础》2个科目。二是符合报名条件,本科毕业时所学工程专业经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人员,可免试《生产技术基础》科目。三是对于已取得中级注册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类别考试的,可免试公共科目。

七、中级注册工程师考试科目合格成绩的有效期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为了缓解从业人员工学矛盾,中级注册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滚动由2年一个周期调整4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1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免试2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中级注册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八、中级注册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新旧制度间如何衔接?

答:为了保证中级注册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平稳过渡,原制度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的各科目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按照4年为一个周期进行管理。《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生产管理知识》《生产技术》《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科目合格成绩分别对应《生产法律法规》《生产管理》《生产技术基础》《生产专业实务》科目合格成绩。对于新制度实施前只通过部分考试科目的人员,2019年再次报考时可根据所在单位行业类别由考生选择报考专业类别。

凡参加过原注册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内但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中专学历考生,可根据需要继续报考中级注册工程师。

九、中级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有哪些新要求?

答:一是增加了注册年龄限制,注册时应不超过70周岁。二是将中级注册工程师注册证书的有效期由3年延长至5年,增加了注册信息公开共享、使用电子注册证书等内容。三是明确了申请中级注册工程师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中级注册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 5年内由本人提出,超过规定时间提出初始注册的,按逾期初始注册办理。关于中级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的具体规定将在修订《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时进一步明确。

十、《制度规定》对注册工程师各级别与职称是如何对接的?

答:为贯彻落实中央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要求,促进职称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制度规定》在《分类管理办法》关于职称对应关系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中级注册工程师、初级注册工程师职业资格,即视其具备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十一、《制度规定》对出租出借证书等行为有什么处罚?

答:为有效打击证书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制度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撤销其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重新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明确“注册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不得出租出借证书。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发证机构撤销其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重新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制度规定》和《考试实施办法》出台后,后续工作如何推进?

答:我们将认真做好《制度规定》和《考试实施办法》的宣贯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各级相关部门,人事考试机构和注册机构抓好注册工程师新制度的宣传解读和贯彻落实工作,让广大从业人员充分理解、准确把握新旧制度的变化。下一步,我们将抓紧修订配套制度文件,公布《注册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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