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应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其他证据。即便出借人持有的债权凭证上没有出借人的姓名或名称时,一般可推定其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如被告要否定未载明债权人姓名或名称的持有人身份,不能通过简单否认的形式,而必须采用有事实依据的抗辩形式。
企业向公民借款只能向特定的、少数的人借款,而不能面向社会公众;
企业只能因某些特殊的事由而向公民临时借款,不可以是经营性行为;
企业借款给公民,只能满足某个或某些公民的临时特殊需要,比如本企业职工生病、购买住房等,企业不能以此牟利.
企业借款给公民的数量只能是少量的,企业应当明了借款人的用途,借款人不得以借贷形式挪用企业的流动资金,借款人不得以此牟取非法利益。需要注意的是,当民间借贷利率超过24%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仅是不保护利息,还有可能被追究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责任。
民间借贷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则是小生产的生产方式。因为,在小生产方式下,生产规模较小,企业需要的资金数量不大,这些小额资金需求往往被那些追求规模效益的正规金融机构所忽略,只能通过民间信用来满足,这就为民间借贷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的深厚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