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承兑原则。汇票的付款人可以依自己独立的意思,决定是否进行承兑,不受出票人指定其为付款人的限制。即使付款人与出票人存在一定的资金关系或依承兑协议,应为汇票进行承兑而未承兑,也只承担票据外责任。
承兑是票据法在汇票制度中规定的一种票据行为,其含义是指汇票付款人在汇票上承诺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行为。汇票上之所以要设立承兑制度,是因为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于指定到期日或见票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确定的金额的有价证券,但汇票出票是出票人单方行为,"委托"一词并不表明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或者即使存在该种关系,也因为票据的设权性和无因性而不发生票据法上之效力。故需要由出票人记载的付款人自己在票据上为意思表示,表明其是否愿意付款,以确定其在票据上的身份与地位。
银行承兑汇票担保
企业在从事国内贸易购买货物向银行申请开立承兑汇票时,由担保机构对汇票金额的全部或
保证金敞口部分提供的担保。
商业票据贴现担保
商业票据贴现担保是企业将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时,担保机构按票面金额
为企业向银行提供担保。
票据优点
1.对于卖方来说,对现有或新的客户提供远期付款方式,可以增加销售额,提高市场竞争力。
2.对于买方来说,利用远期付款,以有限的资本购进更多货物,限度地减少对营运资金的占用与需求,有利于扩大生产规模。
3.相对于贷款融资可以明显降低财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