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现范医学诊断证明书书写,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1、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书等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每名医师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简明扼要,并有医学科学依据,慎重认真地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所诊断的疾病应尽量明确具体,说明程度,其内容与病历记载一致,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诊断证明书。
2、医师必须必亲自诊查患者并书写相关病历,对门诊患者,应具有我院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后方可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患者必须确实在我院住院,出院后方可出具出院证明书。医学诊断证明书应客观、,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主要处理意见要考虑病情需要与实际可能,一般只提原则建议,本院已给病人进行过何种主要检查和,以及病休时间都应在证明书中记载备查,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
3、医师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别、疾病标准全称、出院时患者状况、休假天数、其它建议、当日时间及诊疗医生签字等)。
4、医师必须严格掌握病休时间,休息时间应大写,病休假时间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5、医学诊断证明书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它处理意见。
6、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医学诊断证明文件。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证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因病休学、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由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交通管理、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务科审核后,由指定科室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医学诊断证明书,应由医院组织专家会诊,经过讨论后,慎重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7、医学诊断证明书应加盖医院专用印章方为有效。门诊患者凭门诊病历和必要化验单及检查数据,持门诊疾病诊断证明书,由医务科审核盖章:往院患者凭出院小结和出院结账发票,持出院证明由医务科审核盖章。医务科应严格按照规定对医学诊断证明审核、把关盖章并登记、保存。
8、医学诊断证明书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偷盖公章,以权谋私,开具虚假医学诊断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医学诊断证明书,遗失不补。医师在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
10、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参照《卫生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卫医发(2007)175号)文中的规定执行。
11、违反上述规定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者,一经查实,将记入个人不良行记录中,与评优评先、医师定期考核、职称晋升、聘任等挂钩。
12、上述规定自文件下发之目起执行。
分时段预约诊疗工作制度和流程
1、为了患者的利益和预约挂号的顺利开展,门诊出诊医师不得随意停诊、换诊,若特殊原因需停诊、换诊,至少提前一周告知门诊部。
2、若医师因故停诊,已预约者将会接到短信通知,改约或更换医师。
3、初诊或复诊患者均可进行电话预约、现场预约或网上预约号。现场预约间为周一至周五门诊正常上班时间。
4、顶约挂号仅受理次日至六天内的预约。
5、现场预约受理地点:门诊一站式服务中心(门诊楼一楼大厅处)。
6、专家门诊、专科门诊及普通门诊均实行分时段预约挂号。
7、预约挂号所提供的就诊人的资料必须真实,且就诊卡内的资料必须与其一致,否则不能按预约就诊。
8、挂号费用与实地挂号相同,不另收预约费,逾时不确认者,医院回收其预约名额。
9、如预约者需变更预约,请先取消预约,三次爽约者一年内不能再次预约。
医疗证明是不是诊断证明
不一样。诊断证明书:表明是诊断出来的结果(可能误诊)疾病证明书:表明的是你确实患了某种疾病开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例不是一个医院,该证明书是有效的。现在医院都实行相互承认病历。开具病历的医院,要对开具的病历负责,并承担法律后果。如果出具虚假病历,则要追究法律责任。
诊断证明怎么开
(一)按照医院规定进行对症科室挂号、取号。
(二)遵守挂号单就诊时间,有序排队就诊。
(三)医生开具对症“检查”“化验”项目单据,依次完善检验科出具病理报告书面说明。
(四)递交对症“检验科病理报告书面说明”,医师终为患者确诊“开具病情诊断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