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是指一种工作模式,与传统的全职雇佣关系相比,灵活就业提供了更加自由和弹性的工作选择。在灵活就业中,个体工作者或自由职业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求选择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项目,更加灵活地管理自己的工作和生活。
灵活就业人员具体形式包括:在各级档案寄存机构寄存档案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辞职人员,自谋职业人员,档案寄存期间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退休人员,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未就业人员,从事个体劳动的人员,如在社区内从事家政服务、自行车修理、修鞋、配钥匙、再生资源回收、服装织补等其他社区服务性工作的人员;自主就业,如自由职业者、律师、自由撰稿人、歌手、模特等;临时就业,如家庭小时工、技术小工、其他类型的体力及技术打零工者。
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管理,协调有关方面为灵活就业人员解决具体困难,并对其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和指导。灵活就业人员应服从社区劳动保障机构的管理,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在社区劳动保障机构的指导下从事灵活就业工作。
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必须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以个体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费基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缴费基数是:基本养老按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作为缴费基数;基本医疗按上一年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