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厅2011年5月25日转发人民银行等7个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以下称《意见》),《意见》明确,一次性购买1万元及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即购物卡)的单位或个人应进行实名登记,且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针对商业预付卡的发行,《意见》作出明确规定: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一经发现,按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予以查处。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发行预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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