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见过程中注意的问题
首先,一定要遵纪守法,这已是老生常谈。律师辩护工作一定要基于客观事实,即使发现侦查机关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等情况,也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提出来,一定不能“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怎么回答问题,也不能向其传递违规材料和违禁物品。其次,作为法律援助的指定辩护律师,应当在发问前表明身份,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落实其是否已经自行委托律师辩护,如果确实委托辩护的,应当让其签署《终止法律援助情况说明》并归入卷宗档案。再次,应按照事先准备好的《会见提纲》发问,如果在沟通过程中发现新问题,可以当场增加问题,争取一次性弄清问题、解决问题,如在随后的工作中发现新问题,可以再次会见,但仍应做好会见前的准备工作。
会见后的复盘和总结
会见后,应及时根据《会见提纲》整理出《会见笔录》,并对整个会见过程进行复盘和总结。通常,我会结合《阅卷笔录》一起整理,既可以再次梳理案件、熟悉案情,又可以再次发现新问题,对后期确定承办思路和辩护意见有很大帮助。
综上所述,会见是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承办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不仅关系到后期庭审的辩护意见,甚至关系到整个案件的承办思路,任何承办法律援助刑事案件的律师都应当做好每一次会见。
律师会见在押人员的一般程序
1、办理会见手续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向羁押场所出示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如有翻译人员参加会见时,还应当出示侦查机关准许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证明。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应当出示侦查机关《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2、确认《授权委托书》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征询其是否同意聘请律师。如表示同意应让其在聘请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如表示不同意应记录在案并让其签字确认。
3、了解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2)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3)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
(4)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
(5)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6)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7)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4、制作会见笔录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制作会见笔录,并交犯罪嫌疑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改正。在犯罪嫌疑人确认无误后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名。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等,但事前应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
5、交接手续
律师会见完毕后应与羁押场所办理犯罪嫌疑人交接手续。
刑事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级别管辖是指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一般的案件是由基层法院管辖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管辖的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