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函的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银行申请开立保函并提供有关资料;
·银行进行调查、审查;
·签定协议,落实保证金或反担保;
·开立履约保函。
国际贸易中,跟单信用证为买方向卖方提供了银行信用作为付款保证,但不适用于需要为卖方向买方作担保的场合,也不适用于国际经济合作中货物买卖以外的其他各种交易方式。然而在国际经济交易中,合同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往往需要对可能发生的风险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就是以银行信用的形式所提供的保障措施。
由于办理投标保函时要求办理人在该银行有长期、固定的存款,所以银行并没有承担资金风险。但这种方式并没有解决企业资金占用的问题,于是,在银行存有长期固定存款的担保公司,可以为企业代为办理投标保函。即降低了银行的风险,也降低了投标企业的资金占用压力,担保公司也可以获取相应的办理费用作为回报。如果发生违约事件后,银行、担保公司会通过法律手段向违约人进行追讨,这样也加大了违约的成本,降低了违约出现的可能性。
第二,非展期即付款。就工程履约保函而言,项目进度受许多因素的影响,易发生拖期,导致保函失效日早于竣工日。在这种情形下,为维护自身利益,也为给承包商施加压力,业主通常会向担保银行提出非展期即付款的索赔。如担保银行不同意保函展期,则须依据相符索赔向业主支付保函金额。根据URDG758第23条,担保银行可以自接到该索赔的次日起30日内暂不回应,但须在该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同意展期的决定,否则即应付款。同时,担保银行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承包商,以便承包商与业主协商解决问题。需要说明的是,为推动工程继续实施,承包商通常倾向于同意展期。对此,担保银行应权衡利弊,独立作出决定。同意展期虽然可以暂时免于被索赔,但期限延长必然产生不确定性。在展期内,如果市场发生较大变化,实力不强的承包商很可能受到冲击,甚至因此而丧失偿付能力。业主再次索赔时,担保银行将面临不利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