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客户的开证行资信
信用证的可靠性与客户的开证行资信直接相关。弱资信的银行可能无法履行付款责任,甚至可能违约。为了避免这种风险,需注意以下几点:
注意非银行金融机构:有些金融机构名字中含有"BANK"字样,但实际上并不是银行,需特别注意。
根据买家资质选择:根据买家的资质和开证行的信誉来判断是否接受信用证付款。
选择可靠银行:大额交易建议选择信用资质高、排名靠前的银行,如渣打、星展、汇丰等,以保障收款的。
确认信用证副本
在确认双方接受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后,建议客户提前提供信用证草本以供审核。注意以下几点:
仔细核对条款:检查信用证内的每一条款是否与订单合同一致,注意是否有可能导致拒付的隐含条款。
保证文件合规:检查文件要求是否符合实际可办理情况,避免无法满足的文件要求。
信用证关系人
1.信用证申请人(Applicant)
开证申请人是向银行提交申请书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它一般为进出口贸易业务中的进口商。
2.信用证通知行(Advising Bank)
通知行是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的银行,它一般为开证行在出口地的代理行或分行。
3.信用证付款行(Paying Bank/Drawee Bank)
承兑行是开证行在承兑信用证中指定并授权向受益人承担(无追索权)付款责任的银行。
4.信用证承兑行(Accepting Bank)
承兑行是开证行在承兑信用证中指定的并授权承兑信用证项下汇票的银行。在远期信用证项下,承兑行可以是开证行本身,也要以是开证行指定的另外一家银行。
5.信用证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
议付行是根据开证行在议付信用证中的授权,买进受益人提交的汇票和单据的银行。
6.信用证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
偿付行是受开证行指示或由开证行授权,对信用证的付款行,承兑行、保兑行或议付行进行付款的银行。
7.信用证转让行(Transferring Bank)
转让行是应受益人的要求,将可转让信用证转让给第二益人的银行。转让行一般为信用证的通知行。
付款(PAYMENT)、承兑(ACCEPTING)、议付(NEGOTIATING)信用证:信用证应表明其结算方法是采用即期或延期付款、承况或议付来使用信用证金额。
可转让(TRANSFERABLE)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授权通知行在受益人的要求下,可将信用证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信用证转让后,即由第二受益人办理交货,但原证的受益人,即受益人,仍须负责买卖合同上卖方的责任。如果信用证上允许可以分装,信用证可分别转让给几个第二受益人,这种转让可看成一次转让。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