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些发卡企业挪用预收资金的情况,《意见》也明确要求禁止。 《意见》指出,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接受的、客户用于未来支付需要的预付资金,不属于发卡人的自有财产,发卡人不得挪用、挤占。 发行购物卡一直被看作是商业企业的另类融资模式。商业企业购物卡所融资金或者被存进银行收取利息,或者被投入股市获取投资回报,或者被用于扩大规模。如果政策被严格执行,这种另类融资的渠道也将被堵上。
实施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办法》规定,禁止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和为预付卡充值。不允许预付卡广泛用于网络支付渠道。记名预付卡应当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对余额在100元以下的公共交通领域不记名预付卡,允许按约定赎回。 “通过以上规定,在发行、购买、充值等环节落实实名要求,有利于防止预付卡被用于洗钱、套现等活动。”央行有关负责人对媒体解释说。
代金券的本质其实就是优惠券的一种,是一个短期刺激消费者的工具,它与积分(长期吸引顾客)刚好构成了日常营销的基本工具。代金券(voucher)是商家的一种优惠活动,代金券可以在购物中抵扣同样等值的现金使用。代金券,顾名思义是代替钞票的。当购物者购买某种特定的产品时, 凭券可享有一定的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