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通信行业标准yd/t1051—2000规定,通信局(站)的基础电源分为交流基础电源和直流基础电源两大类。
交流基础电源
由市电或备用发电机组(含移动电站)提供的低压交流电源,称为通信局(站)的交流基础电源。
低压交流电的额定电压为220/380v(三相五线制),即相电压220v,线电压380v:额定频率为50hz。
通信设备用交流电供电时,在通信设备的电源输入端子处测量,电压允许变动范围为额定电压值的+5%~一10%,即相电压231~198v,线电压399~342v。
通信电源设备及重要建筑用电设备用交流电供电时,在设备的电源输入端子处测量,电压允许变动范围为额定电压值的+10%~一15%,即相电压242~187v,线电压418~323v。
当市电供电电压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应采用调压或稳压设备来满足电压允许变动范围的要求。
交流电的频率允许变动范围为额定值的±4%,即48~52hz。
交流电的电压波形正弦畸变率应不大于5%。电压波形正弦畸变率是电压的谐波分量有效值与总有效值之比。
大、中型通信局(站)应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要求安装无功功率补偿装置,使之采用100kva以下变压器时,功率因数不小于0.85;采用100kva以上变压器时,功率因数不小于0.9。
此外,三相供电电压不平衡度应不大于4%。
直流基础电源
向各种通信设备和二次变换电源设备或装置提供直流电压的电源,称为通信局(站)的直流基础电源。
yd/t1051—2000规定,直流基础电源电压一48v,过渡时期暂留一24v。此外,目前有一部分移动通信的直流基础电源电压为+24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