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以及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主要特点
(1)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
(2)知识产权具备专有性的特点。
(3)知识产权具备时间性的特点。
(4)知识产权具备地域性的特点。
(5)大部分知识产权的获得需要法定的程序,比如,商标权的获得需要经过登记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