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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石景山区地下空间备案速度惊人哈哈哈

2019-09-18 04:19:27  69次浏览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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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地下空间从事旅馆业,设置宿舍,以及作为其他租赁住宿的要求

(一)房间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不得设置上下床,房间内净高不应小于2.4米。

(二)因平时使用需改变地下空间内部布局的,在不改变主体结构的情况下,新设置的房间按《旅馆建筑设计规范》标准执行,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市和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市和区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地下空间内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卫生计生、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监管职责,负责地下空间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使用普通地下室的,应当经普通地下室所在部门同意,并在使用前向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办理备案:

(一)中央国家机关普通地下室登记表;

(二)中央国家机关普通地下室使用登记备案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登记备案表);

(三)普通地下室租赁(借用)合同及复印件;

(四)使用人合法有效证明及复印件,行业培训证书及复印件等;

(五)规划、消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审批)或者检查、验收文件及复印件;

(六)所有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与使用人签订的普通地下室使用责任书及复印件;

(七)所有权单位委托管理单位管理的书面协议;

(八)其他共有人同意使用的书面证明。

使用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受理,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登记备案。同意登记备案的,核发加盖公章的登记备案表;不予登记备案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使用前向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重新办理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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