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利用木材资源,一些发达国家在积极回收木材抛弃物、研究开发木材材料再利用和由木材衍生新材料,并用木材抛弃料制造木质新材料等方面,已为我们树立了很好的样板。欧盟国家及美、加、日等国,早在90年代已开展木质废弃物的回收利用。
德国有众多企业加入废弃物再生利用加工业废旧木材在德国被当作重要物资,并通过政府干预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来处置废旧物资,取得很大成就。德国先后颁布了《垃圾处理法》、《避免废弃物产生以及废弃物处理法》、《关于容器包装废弃物的政令》、《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等法律。1991年德国成立了由500多家企业共同出资建立的专业从事包装废弃物回收的民间企业DSD股份制公司,与各地废弃物处置机构合并,建成了一个的包装废弃物收集系统。目前已有 1.8万家企业与DSD公司签订了委托回收协议。
目前,德国将回收的废弃木料分成5类,根据木料的等级和含有杂质的种类来划分。A1、A2级的回收废弃木料可用来生产人造板。使用二级废弃木料加工技术,可经济有效地生产出满足不同应用的物料。采购这些物料的成本低,刨花板、中密度纤维板和定向刨花板生产企业在干燥这些含水率低的物料时还节省了能耗。处理过的、已经受到污染的A3至A5 级木料,是用于产生能源的好物料。不同的燃烧系统,物料的处理方式与用来生产人造板的处理方式很相似。配置类似的二级废弃木料加工设备。
在日本有关废旧木材回收利用的法规有《环境基本法》、《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废弃物处理法》、《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容器包装回收利用法》、《建设回收利用法》、《绿色购入法》等。其中规定产生废弃物的工厂有回收所产生废弃物的责任。对废弃物的保管、收集、搬运、再生、处理都有明确规定。回收渠道明确由市、县、村委会层层负责。对建筑废材必须由施工单位负责回收。